普通法系(普通法系国家有哪些)
1、10 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虽然不能完全划归普通法法系,但其法律制度不同程度地受到普通法法系的影响例如,德国日本菲律宾等国家虽然原本都属于大陆法系,但由于二战后美国的占领,其法律制度也受到普通法的影响11 根据各地的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对英国普通法的接受程度,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殖民地;普通法系一般指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法系或者海洋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1在立法权的归属和法的形式上,普通法法系的立法权由立法机关立法机关授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官所分掌,普通法法系不是十分注重法典编撰2在法的分类方面,普通法法系有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分3在诉讼活动的制度方面,普通法法系采用辩论制或对质制在适用法的方式上,普通法法系的法官不会像民法法系。